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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所有权视野下的中越北部湾划界与南海争端比较(2010-3-14)


法和海洋法,领土主权是海洋权益的基础,海洋权益是从领土主权派生出来的,任何国家都不能将海洋管辖权扩展到别国的领土上,更无权以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为由侵占他国领土。总之,任何国家对南沙群岛岛礁的军事占领或其它行动,都是对中国领土的侵犯,在国际法上都是非法和无效的,不构成主张要求的依据,也不能改变中国队南沙群岛拥有主权这一无可争辩的法律事实。

  而海域划界争端属于海域管辖区争端,该问题主要适用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则解决。 中国政府在宋朝以前便对南海的千里长沙、万里海疆行使了有效的管辖,除近代史上法国和日本侵略者侵占南海诸岛和海疆之外,中国的管辖从未中断。中国对“U型线”以内水域享有无可争议的历史性所有权。

  三、历史性所有权在南海共同开发问题上的适用

  解决南海争端不能仅仅依据现代的国际海洋法制度,还应依据国际习惯法,主张中国在该水域的历史权利。还应从可行性角度出发,依据相关国际惯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也是中国多年来的一贯主张。但从根本上说,中国应加强国际法意识和海洋意识,维护中国在“U型线”以内的历史性权利。本节重点分析中国在南海具体的历史性所有权适用问题及共同开发的问题。

  既然中国在南海“U型线”以内坚持历史性权利,那么从前中国在“U型线”内坚持什么权利和利益,当今应当依然坚持,这也是现代海洋法制度对历史性权利的保留性规定。中华民族在南海上的耕耘最早可以追溯到宋代,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东盟各国也未对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范围有过任何的反对。因此,当前各国在南海“U型线”以内的开发应当尊重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中国更应当维护中国的完整海疆。中国在“U型线”内应具体主张以下权利:

  (1) 对其中海洋生物资源管理、养护、探勘、开发之优先权利;

  (2) 保护与保全海洋环境之优先权利;

  (3) 科学研究之优先权利;

  (4) 航海、航空交通管制的权利;甚至干预周边越、菲、马、印尼等国家相关之航行管制安排。

  这些主要是按照海洋法公约123条,包括对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环境、科学研究、航海、航空交通管制、航行管制安排。只要是在U形线内都应当由中国海事部门进行管理,这样才能完成对中国权利领域的维护。中国因对此“U型线”内水域主张为其特殊之历史性水域,《公约》第123条有关封闭海与半封闭海之合作事项上,并不与其它南海周边国家处于平等之地位,而可享有优先权,以维护中国在该水域内重大之历史利益(historic interest)。

  南中国海海洋资源的共同开发是一个势在必行,又极其棘手复杂的问题。但是在共同开发过程中,必须坚持两点,首先,领土主权不可侵犯,即“U型线”内岛屿、内水和领海不是共同开发的范围;其次,共同开发应进行协商,但是在协商谈判中,必须尊重中国法律规定的中国在南中国海海域的历史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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